台灣近年來企業詐貸案件頻傳,詐騙企業看似簡單的詐騙手法,卻隱藏諸多的貓膩,導致不少銀行受騙上當,本課程透過詐騙案例介紹找出問題點,期能揭開詐貸企業的面紗,再以新興科技輔以銀行專業素養,解決企業詐貸的問題。
大綱
一、金管會檢查局本國銀行查核缺失
(一)歷年風險管理/授信義務金檢缺失態樣彙總
(二)金管會檢查局本國銀行查核缺失鏈接
金管會檢查局本國銀行查核缺失鏈接
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官網(只有最近五年資料)
年度檢查缺失 | 年度檢查缺失 |
100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 101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
102年上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102年下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 103年上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103年下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
104年上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104年下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 105年上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105年下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
106年上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106年下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 107年上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107年下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
108年上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108年下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 109年上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109年下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
110年上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110年下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 111年上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111年下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
112年上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112年下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 113年上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113年下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
114年上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114年下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 115年上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115年下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 |
(三)台灣近年重大企業詐貸事件
序號 | 弊案名稱 | 時間 | 銀行 | 詐貸手法 | 涉案金額 |
1 | 皇統詐貸案 | 2001 | 彰銀、合庫、交銀等27家金融機構 | 以支票貼現、信用狀貸款及出售不存在的應收帳款,向金融機構詐貸 | 30億元 |
2 | 博達詐貸案 | 2004 | 多家銀行受害 | 以複雜交易手法虛增營收進行詐貸 | 63億元 |
3 | 雅新詐貸案 | 2008 | 多家銀行受害 | 虛列營收209億元、詐貸銀行團24億元弊案 | 24億元 |
4 | 台灣優力詐貸案 | 2013 | 台灣中小企銀、農業金庫等8間銀行 | 涉虛偽增資掩飾淨值低落實情,詐騙銀行團聯貸18億元 | 18億元 |
5 | 三合微科(2023年3月起訴時已清償) | 2013 | 彰銀、第一、板信、新光、華泰、星展、土地等銀行 | 以不實境外假交易虛增營收向銀行詐貸 | 1.1億元 |
6 | 鼎興詐貸案(永豐銀前總經理張晋源吹哨) | 2016 | 永豐、華南等13家銀行及6家民間公司 | 不實合約、票貼詐貸322次 | 37億元 |
7 | 慶富獵雷艦詐貸案(前執行長吹哨) | 2017 | 一銀、合庫、華南、農業金庫等9家銀行 | 假債權辦理增資、再向聯貸銀行團詐貸 | 205億元 |
8 | 珖億企業 | 2017/7 | 和潤租賃及10多家銀行 | 以裝潢、購買電腦等名義製作假買賣契約,向金融機構詐貸 | 9.2億元 |
9 | 開元國際詐貸案 | 2018 | 上海商銀等4家金融機構 | 人頭買房產,以不實買賣契約將交易價格灌水,向金融機構詐貸。 | 4億元 |
10 | 欽泰國際 | 2019/04 | 台中銀、華南銀、第一銀、新光、上海、台企、華泰、陽信、國泰世華等12家銀行, | 利用「開立真信用狀、假交易訂單」手法,向國內14家銀行詐貸。 | 44億元 |
11 | 潤寅詐貸案 | 2019 | 王道銀行、台灣中小企銀、星展銀行等12家銀行 | 偽造交易資料,財務造假、勾結廠商,賄絡行員提高額度,以應收帳款詐貸 | 472億元 |
12 | 遠航詐貸案 | 2020 | 合庫(涉及長官交辦) | 不實財報詐貸 | 22.2億元 |
13 | 「泰舍至善元」詐貸案 | 2023/5 | 泰舍實業、泰坤建設、合庫、土銀 | 以不實的預售屋合約詐貸 | 68億元 |
TEJ文章 : 虛偽交易第一好手-博達
二、潤寅詐貸案相關參考資料
(一)法院資料
(二)參考論文
企業舞弊之實務探討-以潤寅案件為例
(三)潤寅詐貸分析
1. 潤寅案件背景
2.潤寅詐貸手法流程圖
3.潤寅集團組織圖
4.潤寅集團詐貸銀行之行為態樣
5.潤寅集團詐貸的三種還款方式
6.潤寅集團詐貸銀行金額表
7.潤寅集團詐貸銀行往來時序圖
三、同業分享企業詐貸經驗
「對於疑似不法企業授信案件強化徵授信審查及貸後管理作業相關案例或經驗」彙總表
銀行 | 相關案例或經驗分享 |
A銀行 | 授信戶A公司委由營造廠B公司興建【X廠新建工程】,提供工程合約向本行申請週轉金貸款,本行要求本案依工程進度分批貸放,撥貸時應檢附營造廠商出具之請款單或支付憑證於6成內貸放,惟B公司事後指陳,每期請款時,A公司會要求B公司提供高於實際請款金額之估驗計價表用印,以此不實文件提供予銀行申貸借款,本行得知後請A公司提出說明並收回借款。 |
XX銀行 | 本行無案例提供。惟為管理類似案件,規範於案件受理、 徵信時 應充份認識客戶(KYC),確實查核客戶/企業團身份背景,新戶申貸時及視個案狀況進行實地訪查、加強照會上下游廠商及往來銀行同業,以避免承作不法企業或疑似不法企業之授信案件。 貸後控管方面, 如往來授信戶有訴訟、疑涉不法行為或有不確定原因而遭政府機構調查資料之情況,應就個案啟動預警通報作業,列入觀察戶以追蹤後續情況及因應。 |
OO銀行 | 一、本案為本行海外分行授信戶因隱瞞債務資訊及涉及詐欺行為,最終違約案例。 二、借戶為成立近40年之大宗商品貿易公司,自2017年底與本行開始往來,往來額度為進出口後融資,隔年2018年辦理增貸,2019/12/30開始逾期,逾期前履約正常。 三、逾期原因: (一)借戶聲稱因買賣糾紛導致買方貨款未能如期匯入,且部分往來銀行以環保理由緊縮銀根,造成該公司週轉困難而發生貸款逾期,隨後向法院聲請暫停債務(Debt Moratorium),並將召開全體債權人會議。 (二)惟經檢視借戶提交法院資料,其財務報表內實際往來債權機構家數、實際債務金額與先前提供給本行之財報及徵信資料差距甚大,借戶明顯隱瞞債務資訊,涉及詐欺行為。 四、本行強化授信風險管理措施如下 (一)貸前:為加強對借戶財務資料中銀行債務之審查及徵信,增訂下列控管措施: 1.強化對借戶銀行往來資訊之查核(如徵提兩家以上主力銀行核貸通知書及對帳單),並進行實地或電話照會,以確認往來額度等資料的正確性。 2.需至少與3家不在往來名單內(如台商銀行、當地大型商銀或外商銀行)的銀行進行照會,確認借戶是否與其有往來關係及未往來的原因。 3.如核予超過USD5百萬元的貿易融資額度,在進行交易查核及照會時,應由業務及審查主管實地拜訪主要買方,或由買方直接以電子郵件方式回覆本行,以確認雙方往來關係及交易真實性。 (二)貸後:若發現借戶的往來銀行收回額度時,應進行照會,以確實探究不續約的原因,若有信用疑慮,應立即預警因應。 |
B銀行 | 一、案例摘要 甲集團之實際負責人收買多家知名公司之內部人士,基於為違背職務及對銀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製造不實之買賣合約書、統一發票及出貨單等文件,陸續向12家銀行申辦國內外應收帳款融資及外銷貸款。一方面負責人以甲集團名義出具保證書予押匯銀行,保證若客戶未付款時由甲集團全額支付,另一方面由買方內部人士配合銀行訪廠、收受銀行債權轉讓存證信函及回覆確認交易內容,營造渠等所任職公司與甲集團確有交易假象,使銀行放款人員陷於錯誤而核撥款項。迨應收帳款融資還款期限屆至,負責人即自行或指示員工自甲集團帳戶提領款項,並以買方公司為匯款人名義償還貸款本金或由員工將款項匯至海外公司指定帳戶後再匯入償還貸款之本金,佯裝交易對手與甲集團之交易還款正常之表象。嗣108年6月甲集團陸續發生國內信用狀、外銷貸款屆期未清償,應收帳款融資延遲入帳等問題,承貸銀行向甲集團催討款項,始發現並無相對應交易事實,而負責人等人無預警失聯,甲集團暫停營業。 二、改善措施 (一)應瞭解借款人之實際營業情形並依規定辦理徵、授信作業: 充分掌握借款人之營運情形包括營運狀況、產銷程序、銷售對象、集中度、銷金額、賒欠天數。徵信人員審查借款人填具之主要銷貨廠商應就其真實性、關聯性及信用狀況確實調查,交易憑證應與進出口實績、「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列銷售金額進行勾稽,避免借款人虛開統一發票作為借款憑證以及確實瞭解財務報表之真實性。每次申請動撥時,營業單位應注意發票日期、發票總額、交貨日期、付款期限等之正確性與合理性;外幣貸款之資金需求是否符合該筆融資所提供發票之付款期限。 |
C銀行 | 「A公司關聯戶授信案」案件發生後,本行加強相關徵授信審查及貸後管理作業如下: 一、徵信: (一)建立全行統一之客戶往來交易對象名單,修改內容主要係於e-Loan徵信系統原徵信報告-營運概況中,新增進、銷貨廠商/客戶資訊之建置功能。 (二)另為瞭解借戶營運週轉之需求與本行短/中期週轉額度之給予是否恰當,徵信系統納入借戶全體銀行已核週轉額度(含中期週轉額度)與營收之檢核功能。 二、授信審查: (一)核給客戶授信額度時,需考量客戶營業週轉需求、於他行聯徵借款額度及實際動用情形,以瞭解額度給予之洽當性。 (二)強化關係戶授信總額度之授權管理,確實審查關係企業核貸授信額度之妥適性。 三、貸後管理: (一)建置早期預警系統,用以蒐集、分析、控管及通報各種內、外部預警訊息。 (二)建立貸後管理追蹤平台功能:列入貸後管理之工作事項,包含資金流向(撥入帳戶後之轉付對象是否與申貸用途相符)、切結約定事項、承諾限制條件、業務實績、還款資金來源(觀察來源有無異常情形,以適時掌握借戶警訊)、擔保維持率、總行前囑條件/應注意事項等,均得於系統上詳實記錄,或設定追蹤週期,以系統提醒替代人工紀錄,尚未完成者會有日報表/週報表提示,利於後續控管檢視。 (三)落實帳戶管理員制度,加強動態管理,以瞭解客戶最新財務狀況及營運動態,並評估其還款履約能力,作為年度續約重要參考。 |
D銀行 | 一、案例說明: A集團運用授信、存款、外匯及理財業務建立與銀行密切往來關係,並掌握銀行對應收帳款之控管點,以下游廠商受中美貿易戰影響延遲付款等理由,向部分銀行申請展延及增貸,直到各銀行到期之授信陸續未獲清償,經照會應收帳款之部分買方,遭否認有交易事實,始得知恐遭詐貸。 二、本行採取之強化措施如下: 1.在徵信階段會至聯徵中心、票據交換所、AML系統、維基百科、司法院之家事事件公告及內政部戶政司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網站查詢授信戶及關係戶之負面新聞及驗證身分,針對公開發行公司會加查產經企業資料庫之危機大事紀及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資訊重點專區查詢授信戶列管警示帳戶情形,以強化徵信審查作業。 2.除依現行之規定辦理賣方徵信,了解授信戶之產銷程序、銷售對象、賒銷金額、賒欠天數外,應再對賣方辦理實地查核,內容包括買賣雙方交易之銷售契約、訂單、發票、送貨單、對帳單、買方簽收單、買方驗收單、出貨(驗收)紀錄、收款情形及商業糾紛等進行查核,並彙整填寫「實地查核報告書」,以作為預支價金額度申請、預支價金成數、期限及應徵提文件等條件之依據。 3.為強化撥貸前風險管控,對辦理國內應收帳款承購授信戶,屬本行「法金授信戶信用評等評定表」最終評等屬6~9等級,且單筆發票金額達新台幣50萬元以上者,於辦理發票承購前應以正式函證向買方辦理照會,確認交易真實性。如發現對交易真實性有疑慮之情事,營業單位應即刻辦理國內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不定期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填載於「國內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不定期查核報告書」,並報送總行同意核備後,始得繼續辦理。 4.為加強貸後管理,營業單位應每月抽查5%以上且至少二筆已預支價金之統一發票,確認開立統一發票之公司名稱及地址,並留存資料備查。 |
E銀行 | 本行疑似不法企業授信案件案例如下: A公司營業項目以服裝代工為主,其交易模式為由客戶OBU公司下單予A公司,A公司再下單予關係企業B公司,B公司再下單予香港C公司,再由香港C公司下單予大陸代工廠生產。本行於辦理A公司之O/A融資業務時,發現疑點如下: 一、融資單據僅提示C公司所簽發之INVOICE與B公司簽發的CARGO RECEIPT,無相關貨物運送單據與訂單。 二、相關貸款還款係由A公司自行匯入,且還款當日或隔日即動用約當還款金額,無淡旺季之分。 三、本行請A公司提供相關運送單據、報關單、客戶簽收單或收據等文件時,A公司以貨物於大陸交貨銷售為由,表示無相關單據可提供。 四、本行請求照會A公司國內訂購廠商時,A公司表示不願下單之OBU公司曝光,故不同意照會。 五、本行另照會A公司相關上游廠商時,皆表示並無透過OBU公司向A公司下單,且其服裝並無在大陸銷售。 六、A公司近3年營收合計約為6.6億元,營收獲利每年皆大幅成長,惟公司員工僅約10人,與營業規模顯不相當。 |
F銀行 | 一、案例分享︰A公司及B公司,負責人虛設境外上下游廠商,涉勾結會計師,偽造與境外公司不實交易的會計簽證向多家金融機構詐貸。 二、本行對「進口三角貿易融資」強化徵授信審查及貸後管理作業如下︰ (一)徵授信審查: 1.落實KYC政策,對於借戶申請三角貿易融資,須要求借戶提供貨物運送單據以佐證交易事實,如提示非由獨立第三者所簽發之非正式提單以代替正式提單者,因較難辨認其交易之真偽,營業單位申請時須詳述貿易流程及適用之對象,並依下列面向逐項評估: (1)多方瞭解客戶從事該行業之資歷、過往實績等營運概況。 (2)請借戶提供三角貿易流程及足堪證明貨物實際交易之相關佐證文件,並對物流、金流及文件流程詳加說明。 (3)查證借戶與買賣雙方是否具營業性質之關聯性。(4)申請之借款金額與營業額、週轉率是否相稱。 (5)說明過往動撥時所徵提文件之內容及還款之沖償情形。 (6)檢視有無過度集中於單一進貨廠商或銷售對象之情形,並說明其對借戶營運之影響性,帳款支付及收兌情形。 (7)透過實地拜訪或照會,以查證交易之真實性。 (8)主動要求借戶指定本行帳戶為銷貨收款之指示入帳帳戶,如有無法配合,應慎評估其理由與核貸額度之妥適性。 2.案件審查時,審核人員除加強授信內容審查外,並須參酌借戶長期往來情形、出口收款方式等情況及本行承擔風險程度,依借戶良莠採取差別定價、提高擔保品成數、降低融資貸款成數或提高貸放利率等措施,以達差異化之風險管控。 (二)貸後管理作業: 1.額度動用時,所徵提憑貸文件之交易對象,若非屬企業信調表之主要進、銷貨廠商,營業單位應向借戶確認是否為最近新增之主要進、銷貨廠商,判斷交易真性及合理性,無疑後,重新編製企業信用調查表,將廠商名稱及交易金額,揭露於企業信用調查頁面,始得撥貸。另針對此類授信額度續請時,倘借戶「外幣貸款-進口O/A(三角)」額度使用率高達八成以上者,且皆以非正式提單(如cargo receipt等)為交易條件者,應審慎檢視其交易模式,重新個案評估提高擔保品成數之條件,以預防風險發生。 2.時常留意授信戶公開資訊及平面、網路媒體報導等訊息,若傳出負面報導訊息,應詳加了並評估其對本行授信風險之影響,即時通報審核單位。 3.本行訂有授信年度審核制度,每年皆需對企金戶進行評估,以落實貸後管理作業。 4.為有效控管授信風險,本行訂有預警制度作業規範,倘授信戶發生不良徵兆,即辦理預警評估作業,並適時列入加強控管對象,以避免風險擴大。 |
G銀行 | 為有效防範「疑似不法企業授信案件」,避免金融業者因不肖業者以偽(變)造之資料申貸,隨即發生滯納本息遭受損失,本行提供徵信作業經驗如下供參: 一、對於新往來且未能提供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之客戶,可徵提客戶之授權書透過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申請查調其財稅資料,並與客戶提供之報稅資料相互核對,俾確認客戶所提供相關財稅資料之正確性,減少授信詐騙風險。 二、辦理授信案件徵信作業時,徵信人員善用Google、Yahoo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等網路資訊,迅速掌握借戶財務及營運狀況之負面新聞訊息,以及有無涉訟案件,有無遭裁罰案件,透過網路進行搜尋,點閱借、保人(包括但不限於其關係企業、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幕後經營者及有利害關係者等)相關新聞報導及網路訊息,以瞭解負面新聞訊息及涉訟、裁罰案件之全貌,並於徵信報告詳細揭露,作為授信審核之重要參考依據,以降低授信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