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公司一直在從基金名稱中刪除「永續」(“sustainable”)一詞,以應對日益增長的監管和聲譽問題。
參考來源: Asset managers turn to ‘green hushing’ on sustainable funds
根據諮詢公司Broadridge的數據,2023年上半年,44支永續基金從其品牌名稱中刪除了標籤,而2022年有99支基金在其名稱中添加了“永續”。(表示基金公司開始小心的使用”永續”的字眼)
行業參與者指責《歐盟永續金融規範(SFDR,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缺乏計算可持續投資的具體方法,以及歐盟關於永續基金名稱的諮詢的發佈。
根據Broadridge關於歐洲永續基金的數據,荷蘭銀行荷蘭銀行(ABN Amro)的資產管理部門在今年1月刪除14支基金的”永續”名稱。該經理表示,正在「等待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就基金名稱中使用」永續“一詞做出更多澄清。
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於去年11月啟動了一項諮詢,作為在基金名稱中使用可持續發展相關以及環境、社會和治理相關術語時引入指導方針的計劃的一部分。
根據擬議的指導方針,基金只有在其80%的投資符合環境或社會特徵或可持續投資目標的情況下,才能在其名稱中使用與ESG相關的詞語。名稱中帶有「可持續」或由此衍生的詞語的基金需要達到與可持續投資相關的額外50%門檻。ESMA尚未發佈有關可持續和ESG基金命名的最終指南。
該項諮詢的重點: 基金名稱是一種強大的行銷工具。為了不誤導投資者,ESMA認為,基金名稱中與ESG和可持續發展相關的術語應得到實質性的支持,這些特徵或目標應得到公平和一致地反映在基金投資目標和政策中的可持續性特徵或目標的證據。ESMA特別徵求利益相關者的反饋意見,以引入足以支援基金名稱中ESG或可持續發展相關條款的最低投資比例的定量閾值。該文件的鏈接。 諮詢檔的主要內容是:
1.使用ESG相關詞彙的定量閾值(80%);
2.作為80%門檻的一部分,僅使用「可持續」或任何與可持續發展相關的術語的額外門檻(50%);
3.對使用這些條款的所有基金投資適用最低保障措施(排除標準);
4.特定類型基金(指數基金和影響力基金)的其他考慮因素
荷蘭銀行(ABN Amro)的一位發言人表示,其“淺綠色”(Article 8)基金使用”ESG”稱呼,而其”深綠色”(Article 9)基金在其品牌名稱中使用“永續”,“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指南”。
2023年3月,八支法國興業銀行可持續基金從其品牌名稱中刪除了“可持續”的字眼。據知情人士透露,SocGen採取了“謹慎立場”,暫時從其Article 8和Article 9基金中刪除了“永續”。
瑞聯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的一位發言人於2022年12月把七支基金的名稱中刪除了“永續”的字眼,該公司表示,為了 “規避潛在的誤解”,它採取了 “積極的立場” 將基金名稱改為 “負責任”。
瑞聯銀行發言人表示,該公司受到監管部門的擔憂,即確保基金名稱“真正”代表其投資策略。
Refinitiv Lipper歐洲,中東和非洲研究主管Detlef Glow表示,Esma對SFDR下永續產品的“更嚴格的看法”導致公司從基金名稱中刪除該術語。
年利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拉扎·納伊姆(Raza Naeem)對此表示贊同,並表示Esma提出的基金命名指南對在其名稱中使用“永續”的基金規定了“非常高的資格標準”。“公司需要小心,他們的資金和基礎投資不會無意中被視為可持續投資,從而觸發這些額外的SFDR義務。他將更名描述為「謹慎的行動方案」,考慮到監管中對漂綠的“高度關注”。“如果Esma指南最終強加了更合理的標準,他們總是可以將名稱改回來,”他補充說。
永續和影響力投資者平臺Net Purpose的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Sam Duncan表示,永續投資的定義缺乏明確性也導致漂綠的監管和聲譽風險增加。
Brown Brothers Harriman全球市場情報主管Adrian Whelan表示,過度承諾和兌現ESG承諾的監管和聲譽風險“從未如此之高”,因為SFDR內部的某些監管定義“仍在不斷發展”。他說,管理人“淡化ESG資歷”,即所謂的“綠色閉嘴”和“綠色漂白”,現在似乎與漂綠一樣重要
Glow表示,他預計,一旦新的命名指南在2023年第三季度實施,將出現一波更名浪潮。
2023年1月至6月期間有612次重命名事件。
什麼是SFDR? SFDR是歐盟可持續增長融資行動計劃(Financing Sustainable Growth Action Plan)的一部分,旨在將資本流動重新定向到可持續金融。SFDR要求資產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市場參與者在可持續性方面提供透明度,並施加強制性的ESG披露義務。 SFDR規定了資產管理人必須遵守的強制性ESG披露要求。其目的是提高其投資策略的透明度,防止漂綠和聲稱產品在現實中不可持續的情況下是可持續的。 2021年3月10日開始實施,為目前全球唯一透過統一標準去揭露和審視金融商品ESG落實程度的規範,根據SFDR的分類系統,基金將被歸類為第6、8或9條基金——取決於其特點和永續性水準: 1.第6條(Article 6):沒有永續性範圍的資金 2.第8條(Article 8):促進環境或社會特徵(淺綠色)的基金 3.第9條(Article 9):以永續投資為目標的基金(深綠色) 從本質上講,第6條要求資產管理公司披露其基金中可持續性風險的整合情況,無論基金是否被推廣為ESG。但是,作為 ESG 推廣的投資必須歸類為第 8 條或第 9 條基金,具體取決於其金融產品滿足的分類要求。**